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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印发的《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7〕185 号)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一条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用于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年举办有奖比赛活动不超过二次,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第五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二年限购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

第六条在厦门市区域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5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院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出差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执行省工会系统劳务费支付标准: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第八条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第九条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

第十条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及去世、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节日慰问品: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300元,从工会拨缴经费百分之六十的留成经费中列支。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生日慰问:工会会员过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不超过500元金额的慰问品(凭票报销)。

4.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和离岗,发放不超过500元金额的纪念品(凭票报销)。

5.生病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6.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第十二条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十三条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5.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四条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主管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5.评先评优支出。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数占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含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工会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1.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发购物卡、代金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厦海职院工〔2018〕9号 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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